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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审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辉华,盛春霞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辉华,盛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海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赵辉华,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盛春霞,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赵辉华、盛春霞社会抚养费5132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辉华、盛春霞不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