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卢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卢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20号原告卢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卢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