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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诸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诸某。被告:朱某甲。原告诸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各半所有。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及首饰各自所有。存款,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双方无共同债务。3、判决婚生子朱韬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一直到孩子独立生活。4、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一项和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朱某乙。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欺骗原告,原告给过被告许多改过机会,被告也多次出具保证书,但都做不到。双方于2015年1月3日分居。被告称,赌博与外遇都是事实,以后会改的,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浙G×××××号车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3万元,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由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万元,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在原告宿舍的财产除一台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归被告以外,其他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家中的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购买的一辆电瓶车现被告父亲在使用,由被告归还原告。其他财产双方互不追究。四、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一直到孩子独立生活。被告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由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请,原告提供了四份证据,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的事实。3、户口簿及出生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有一个儿子的事实。4、保证书四份,证明被告承诺以后不再赌博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系被告亲笔所写,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事,经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以前会赌博,也有过外遇,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恶化。2015年1月3日,因有客户投诉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刺激了原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和好无望。庭审调解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不一,调解不成。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儿子随哪方生活有利于其成长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原告有固定的工作,生活稳定,无不良嗜好。现被告母亲××欠佳,需人照顾。故儿子朱某乙随原告生活有利其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诸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朱某乙随原告诸某生活,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朱某甲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朱某乙十八周岁止。三、共同财产浙G×××××号车子归被告朱某甲所有,由被告朱某甲支付原告诸某财产补偿款3万元,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由被告朱某甲支付原告诸某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万元,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在原告单位宿舍的财产除一台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归被告朱某甲以外,其他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家中的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购买的一辆电瓶车现被告父亲在使用,由被告归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梦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