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小软与刘辉、王宇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软,刘辉,王宇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小软,男,1964年3月10日生。被告刘辉,男,1987年7月27日生。被告王宇焦,男,1987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软与被告刘辉、王宇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软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