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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小软与刘辉、王宇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软,刘辉,王宇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小软,男,1964年3月10日生。被告刘辉,男,1987年7月27日生。被告王宇焦,男,1987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软与被告刘辉、王宇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软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