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敬明与王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明,王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赵敬明,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明与王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敬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敬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成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宋学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