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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敬明与王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明,王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赵敬明,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明与王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敬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敬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成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宋学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