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明山与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山,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许明山。委托代理人许士贤,系原告之子。被告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被告许荣珍。被告许士英。原告许明山与被告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兴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