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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明山与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山,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许明山。委托代理人许士贤,系原告之子。被告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被告许荣珍。被告许士英。原告许明山与被告元氏县马村镇万年村委会、许荣珍、许士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兴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