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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孝平与孙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刘孝平,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吴玉荣,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纪宝贵,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林,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光,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平诉被告孙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孝平负担。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