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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伯悦与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51号申请执行人卢伯悦。被执行人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3049室。法定代表人邵宝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伯悦与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代理审判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