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伯悦与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51号申请执行人卢伯悦。被执行人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3049室。法定代表人邵宝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伯悦与天津恩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代理审判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