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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复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文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复执字第15号被执行人:蔡文杰,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蔡文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蔡文杰于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取得的执行款人民币33483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蔡文杰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且对其名下的股权、银行、房产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程序性终结。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