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一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冷耀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茂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4796952.5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阜执一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立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