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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裁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周飞、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军,周飞,刘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裁字第725号原告刘志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4日,住内乡县。被告周飞,男,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刘红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周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周飞、刘红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飞、刘红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对被告周飞、刘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军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