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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汪连珠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连珠,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贾道周,陈恩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汪连珠。委托代理人任忠海、张太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贾道胜。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芮桂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盼盼。被告贾道周。被告陈恩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连珠诉被告山东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贾道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连珠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连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汪连珠承担。审判员  王希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