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明显诉陕西悦浩公司桥北林业局危旧房改造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李明显,男。被告:陕西悦浩公司桥北林业局危旧房改造项目部,地址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南教场社区监军台村。负责人:高晓龙,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显诉被告陕西悦浩公司桥北林业局危旧房改造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显于2015年6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陕西悦浩公司桥北林业局危旧房改造项目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明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李明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