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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贾玉华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348号原告贾玉华,女,193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长生(贾玉华之子),1974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清瑞,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春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玉华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华委托代理人赵长生、张清瑞,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玉华诉称:我系被告村民。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赵×1宅院后赵×2宅院前的老宅地系我与丈夫分家所得,属于我与丈夫私产。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将该宅院木料用于建造现在居住的×街×号宅院,故该老宅仅存宅基地。被告因此误认为该老宅属于被告所有。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享有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赵×1宅院后赵×2宅院前的老宅地使用权。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村委会已经给原告另批了一处宅基地,故老宅基地被村委会收回。此外,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首先由行政机关确权,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对涉案宅基地权属有争议,原告主张其具有使用权,被告主张其已收回原告使用权,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就涉案宅基地权属进行确权,在此情形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宜径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