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西奎与刘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奎,刘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李西奎。委托代理人:俞峰。被告:刘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奎与被告刘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交纳案件审理费之前,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奎撤回对被告刘盈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