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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彦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孙彦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伟,村主任。被告孙彦柱,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彦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滕州市姜屯镇大彦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于 云代理审判员  牛肖晶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