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杜翔与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翔,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杜翔。被告: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丽燕。委托代理人: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翔诉被告三门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翔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翔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俞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