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国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王国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敬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勤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国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元、公告费1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64元,由原告吴江新泽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