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傅灿秀与牟明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灿秀,牟明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21号原告傅灿秀,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牟明均,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灿秀与被告秀牟明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灿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灿秀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灿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灿秀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