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良美与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良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05号原告万良美,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原告万良美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于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良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良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良美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