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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路49号京铁科技工业园U型厂房三层南部。法定代表人岑兆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北栋二单元24006房。法定代表人侯文生,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9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一方不同意或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原告方的人民法院处理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