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洪与曾进、张星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毗卢镇。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进,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张星文,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张星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曾进在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