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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李××。被告张一×。原告李××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二×(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长此以往,导致感情破裂。2002年被告对原告称想外出打工,原告应允,被告自2002年离家后先期偶尔与原告电话联系,2010年后双方再无联系,且被告自外出至今从未回家,原告也多次寻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一×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二×。2002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被告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静海县中旺镇张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天津市公安局中旺镇派出所均证实原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张××(公民身份号码:××)与本案被告张一×(公民身份号码:××)系同一人。原告主张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出庭,对此无法核实。以上事实由静海县中旺镇张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公安局中旺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原、被告没有珍惜夫妻感情,而是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置妻子、儿子和家庭于不顾,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因被告缺席,无法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及数额,故本案暂不做处理,待被告回归或知其下落后,原、被告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张一×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祯代理审判员  李利娟人民陪审员  李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