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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新恭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恭,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张新恭。被告刘亮。原告张新恭诉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因被告刘亮向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清偿贷款向其借款28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8000元及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的审理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当庭提供下列证据:2014年6月27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之事实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内在联系,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应确认其证明力,并应将其作为认定本案待证事实的依据。本院当庭出示谈话笔录一份,在谈话笔录中,被告刘亮对其借原告张新恭28000元之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对谈话笔录无异议,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因被告刘亮为其朋友借款提供担保无法清偿,故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代其清偿,其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刘亮借张新恭28000元,期限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原告代被告清偿担保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清偿之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8000元及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刘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28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故该借款视为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被告应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亮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张新恭借款本金28000元及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新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