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叶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五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南某某,住五常市。委托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住五常市。委托代理人董运丰,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18日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15年2月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另外给付1,000.00元“装烟钱”、6,000.00元买衣物款,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10,000.00元“戴花钱”。被告用此彩礼款购买衣物支付556.00元,购买首饰支付24,581.00元,购买手机支付2,588.00元,租婚纱支付3,100.00元,另外还有购买衣物和化妆品的部分消费,双方意见不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最少返还彩礼款30,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叶某某返还原告南某某彩礼款人民币25,500.00元,已于当庭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00.00元(当事人预交),实收218.75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