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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雪瑞、韩桂英与王海粮、王治明、张美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瑞,韩桂英,王海粮,王治明,张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粮,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治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美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雪瑞、韩桂英与王海粮、王治明、张美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粮、王治明、张美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