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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王町。电话:。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王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赔付原告王町车辆损失155000元。二、被告赔付后,应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王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王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