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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潘中湖与张坚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中湖,张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潘中湖被执行人:张坚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019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坚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坚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B×××××;品牌:别克;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B×××××;品牌:别克;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丁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