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可飞与徐丽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飞,徐丽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可飞。被告徐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飞与被告徐丽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张可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