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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可飞与徐丽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飞,徐丽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可飞。被告徐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飞与被告徐丽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张可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