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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分公司与张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分公司,张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城南世家小区中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晓锋、蒋匡奇,均系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元(已由金科物业公司预交),由金科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