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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