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