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桂芳、梅金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芳,梅金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李桂芳。被申请人:梅金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梅金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桂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桂芳撤回宣告梅金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