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全伟与邢云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伟,邢云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全伟。被告:邢云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伟与被告邢云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全伟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