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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全伟与邢云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伟,邢云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全伟。被告:邢云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伟与被告邢云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全伟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