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兰州丰韻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丰韻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甘肃恒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号申请人兰州丰韻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恒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立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兰州丰韻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恒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恒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内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现查证被执行人公司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无法寻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