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邹伟强、刘殿波、贺帅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强,刘殿波,贺帅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号被执行人邹伟强,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殿波,男,1978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帅宾,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伟强、刘殿波、贺帅宾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伟强、刘殿波、贺帅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型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邹伟强、刘殿波、贺帅宾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