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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丽贞与李达强、曾俐娜、李玮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强,郭丽贞,曾俐娜,李玮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达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原告:郭丽贞,住广州市海珠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永泉,广州市荔湾区昌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俐娜,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玮妍,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强、郭丽贞诉被告曾俐娜、李玮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强、郭丽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李达强、郭丽贞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伍颖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