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智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军,刘智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31号原告姜友军,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曹士磊,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智伟,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军与被告刘智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友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友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