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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与黄婷,英国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黄婷,英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蓬莱。法定代表人:陈小伍,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国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黄婷、英国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已审查终结。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第一人民医院隐瞒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严重失实,适用法律不当。黄婷、英国鑫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48小时内对死胎提出鉴定,明显存在过错。死胎与尸体的性质相同,不属于医院应当留存的病历资料,黄婷、英国鑫未按相关规定将死胎及时移送处理,进而要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保管责任,明显不公。顺德区医学会作出的事故鉴定书已经认定本案不属医疗事故,双胎之一在入院时已经死亡,第一人民医院与死胎无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虽然认可上述鉴定结论的表面真实性,但未采信鉴定结论的内容,属适用法律不当。(二)一、二审法院将死胎按公民人身权利损害进行判赔,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顺德区医学会作出的事故鉴定书,双胎之一入院时已属死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死胎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一、二审法院依照自然人死亡计算死胎的死亡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以下问题:一是第一人民医院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应如何计算死亡男婴的赔偿款。关于第一人民医院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第一人民医院制作的入院诊断、首次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谈话记录等均显示,直至剖宫手术前黄婷所怀的是双活胎,但最终分娩结果却为一活胎和一死胎。在此情况下,第一人民医院主张黄婷入院时双胎之一已经死亡,且该胎儿死亡与其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顺德区医学会作出的事故鉴定��认定本案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双胎之一在入院时已死亡,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此胎儿之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上述分析是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作出,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现因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导致死胎标本灭失,以致无法通过尸检或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双胎之一的死亡时间与原因,而第一人民医院亦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黄婷入院时双胎之一已经死亡,且该胎儿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明显不当。关于应如何计算死亡男婴赔偿款的问题。如前所述,黄婷、英国鑫已举证证明双胎在母亲子宫内是存活的,第一人民医院虽主张胎死腹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以男婴出生后死亡的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无明显不当。综上所述,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