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卫盟诉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卫盟,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韩卫盟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韩卫盟诉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974.62元,提交住房登记申请和相关资料,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24.62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