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薛仁杰与杨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杰,杨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薛仁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杨阳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仁杰与被告杨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仁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九百八十七元,减半收人民币四百九十三元五角,由原告薛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