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桃江县金四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巍物资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金四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鑫巍物资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金四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立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向锋,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上海鑫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839号合生财富广场北楼903室。法定代表人孙红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红云,公司董事长。桃江县金四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巍物资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桃江县金四方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钧审 判 员 黄 柯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