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与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丁勇可。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定海法院(2015)舟定民初字第00022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1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