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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高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福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高产,王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施高产,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尹从连,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施高产之父。被执行人王福霞,女,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高产与被执行人王福霞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