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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戴建雨、葛宗祥与葛宗祥、李淑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雨,葛宗祥,李淑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戴建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丐松。被告:葛宗祥。被告:李淑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雨诉被告葛宗祥、李淑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建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建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原告戴建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