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吴春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