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彭江与余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余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彭江。被告余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江诉被告余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江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6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继代理审判员 陈丽琴人民陪审员 甘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