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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彭江与余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余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彭江。被告余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江诉被告余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江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6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继代理审判员  陈丽琴人民陪审员  甘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