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庄秀红与殷召刚、王培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秀红,殷召刚,王培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543-1号原告庄秀红。被告殷召刚。被告王培亮。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庄秀红诉被告殷召刚、王培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王培亮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