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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1月中旬,至莱阳市万第镇西北麓村、���口村,盗窃作案三次,窃取价值人民币3687元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1月15日6时许,至莱阳市万第镇水口村,窃取宋林浩停放在自己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90元的红色变速自行车。2、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下午,至莱阳市万第镇西北麓村,至贾吉凤家西面胡同处窃取贾吉凤放于电动车前筐内的一个提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239元的黑色三星手机。3、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1月19日15时许,至莱阳市万第镇西北麓小学保卫室,窃取崔大立放于保卫室床铺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058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WD移动硬盘一个、U盘六个、联想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科查询、查获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崔大立、贾吉凤、宋林浩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