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水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如康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力盈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如康,乌鲁木齐富力盈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任如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力盈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如康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力盈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水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公司法人陈康因吸毒被羁押于乌苏戒毒所。本院认为,该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法人被依法羁押在乌苏戒毒所。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蔚审 判 员 阿不力孜助理审判员 高 俊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