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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董林虎与史利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虎,史利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董林虎。被告史利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虎诉被告史利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林虎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庆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