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董林虎与史利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虎,史利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董林虎。被告史利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虎诉被告史利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林虎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庆璐 更多数据: